婚姻应该是一件庄严神圣的事,但愿希望走出围城的男女都能经过深思熟虑,至少也要理解和利用好这6个月的时间,慎重作出抉择。
牘牘在执业过程中,我们经常会接受客户关于离婚案件的咨询和委托,当我们在讲解诉讼程序时,大多当事人对于司法实践中第一次诉讼法院很可能不判离的情况十分不理解,认为既然已经起诉离婚,且婚姻中确实是存在无法接受、无法继续的情况,法院为何还非要让这样的情况拖上半年呢?
其实,法院的做法源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既有历史背景,也有其现实原因。
首先是离婚率居高不下。
2003年以来,我国的离婚率已经连续12年呈现递增趋势。2015年,国家民政部发布《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2014年依法办理离婚363.7万对,比上年增长3.9%,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95.7万对,法院判决离婚67.9万对。从这样的数据可以看出,法院每年受理的离婚案件恐怕在百万件以上,在案件中占有不小的比率。
其次是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人们会选择到法院诉讼离婚的,基本上都是因为无法协议离婚,这背后或是因为财产分割产生了问题,或是因为一方不同意离婚,在无计可施之下,只能向法院求助了。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对于第五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相关司法解释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由此可见,法院对于是否判决离婚,虽然有自由裁量权,但也是有自己的一套既定标准,满足了法定的条件,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对于更多不满足这些标准的情况,法院只是通过几次开庭中双方的辩论,以及审阅证据材料,在短时间内是无法轻易判定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夫妻双方间的感情生活,他人是无法真正看清的,俗话说得好: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只要法官无法百分百地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不会轻易判决离婚。
这样的规定总体上是利大于弊的。
对于那些判决不准予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案件,限制原告在6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并不违反我国的婚姻自由原则。
该规定自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次面世便已写入其中,并在2012年大修后也未进行改动,可以看出该条款其实在写入时便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我们认为,之所以要这样规定,一是为了给当事人双方一个冷静的平台。
就如前文提到的,近几年来,我国的离婚率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拿婚姻当儿戏,一些根本不值一提的小事就可以成为离婚的导火索。法院判决不离婚,说明在局外人的层面上来看,认为双方的关系还是处于可以修复的状态,6个月的期间是法院给予夫妻双方的冷静期,让他们不得不深思熟虑。如果在这段冷静期内,双方还是坚定地觉得需要结束夫妻关系,那么在6个月后,原告依旧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法院基本上都会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是面向所有人的,也许对于有些感情已经破裂的夫妻来说,6个月的时间是一种浪费,对于他们是一种煎熬。但是法律追求的是全社会的公平,对于部分人也许无益,但这并不代表对于所有人都是无意义的。现实中有很多夫妻的确因为经过冷静期而修复关系的。
婚姻应该是一件庄严神圣的事,但愿希望走出围城的男女都能经过深思熟虑,至少也要理解和利用好这6个月的时间,慎重作出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