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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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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代人争房产 赢了房子输了亲情(老年人处置房产需谨慎)

日期: 2012-09-18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来临,涉老案件也不断增加,其中涉及房产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2012年以来,徐汇法院在审理的房屋产权纠纷中,涉及60岁以上老人的案件占有很大比例。虽然这些房产纠纷本身的法律问题看似并不复杂,但是两代人在财产纠纷中往往赢得了法院的一纸判决,却输掉了最宝贵的亲情。

为此,法官提醒广大老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谨慎处理自己的房产,而作为子女,更需增强赡养父母责任意识。

案例一:儿子力阻老父再婚缘起只因一套房子

年近80的薛老先生与儿子一家住在一起,本应其乐融融。但是却因为儿子干涉其再婚,险些断绝父子关系。而一家人共同居住的这套房屋,更成了两代人之间矛盾的根源。两年间围绕这套房子,一家人数次闹上法庭。

原来,薛老先生已独身七载,晚年又逢知己,便欣喜地准备再婚。然而,薛老先生希望儿子收拾出一间房让自己和新老伴一起生活时,却遭到了儿子的极力反对。

无奈,薛老先生将儿子一家告上法庭,认为其干涉自己再婚,已经无法共同居住在一起,要求他们搬离属于自己的房屋。但是儿子却认为房子自己也有份。为此,他又将老父亲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房屋产权为共有。

据了解,薛老先生住的这套房,是老人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 1995年薛老先生出资购买了该房,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而儿子薛某的户口自1983年便一直在此。

薛老先生认为,他作为房子的产权人,对房子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但是薛某指出当初在购买该房时,自己也以公积金出资,故对房子也享有部分产权,所以无权要求他们迁出该房。

法庭上,薛老先生称买房时只是借用了儿子的公积金,并且早已经归还了借款,房子是属于自己一人的。但是薛某对此却予以否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当时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九四方案”的规定,购买人只能确定为一人,限制了其他符合购买资格的人成为系争房屋产权人的可能。为弥补这一缺陷,法律允许有购房资格的人通过主张房屋产权的方式保护其合法的财产权利。而通过买卖合同以及户口资料等记录,无法证明薛老先生自己有完全的产权,最后法院认定房子是共有财产。

同时,法院从保障老年人必要的生活需求出发,判决儿子一家搬离系争房屋。

说法: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第19条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现实中,老年人晚年寻找伴侣需要很大的勇气,作为晚辈不应干涉老年人寻找自己幸福的权利。但是,现在子女在父母寻找老伴的时候,关注的往往不是老人的爱好、习惯是否适合,而是父母百年后财产的分配。

在许多涉及老年人再婚纠纷的案例中,双方儿女为争家产打得头破血流的事情不在少数。由于老年人的财产牵涉的相关利益人比较多,所以在处理时容易引起纠纷。但只要保持冷静,以亲情为重,互相包容,互谅互让,总会找到合理的解决之道。

案例二:以房养老遭反对外孙女以物占房

家住徐汇区龙吴路某小区的陈老先生夫妇都已经年过80,与外孙女长期生活在一起。夫妇俩身体一直不好,考虑到日后需要大量医药费用,在深思熟虑之后,打算卖掉现在居住的房屋,用这笔收入来补贴日常生活和医疗费用,也算是以房养老。

可当老人将计划向子女公布后,遭到外孙女的强烈反对。双方关系因此越闹越僵,最后竟无法住在一起。

2005年,外孙女搬到父母家中居住。但是她却将电脑、书籍以及衣物留在了原来的房间,一放就是七年。老人很是窝火,外孙女不但没有尽孝,还寻找种种借口用家具和物品挤占房屋的空间,阻挠自己的合理计划。今年3月29日,陈老先生将外孙女告到徐汇法院,要求其搬离自己的住所。

开庭期间,外孙女承诺搬离自己的电脑,并放弃其他物品的所有权。法院最终支持了老人的合理主张,并责令外孙女5日内迁出争议房屋。

说法:

社会在进步,但是 “养儿防老”的观念却还没有走出传统的中国家庭。 “房子是要留给子女的”,这是很多人惯有的思维。子女们也往往会有这样的误区:如果老人以房养老,这会给人造成子女不孝的感觉。

同时,有些子女也会因为继承的原因不愿意放手 “本该”属于自己的财产。因为一旦老人过世,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子女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老人往往只能通过向子女索要赡养费的形式来施压,或者干脆选择将房屋出租来补贴养老资金。

但事实上,根据我国 《物权法》,产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老年人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案例三:委托儿媳买房名字竟成他人

2007年底,林阿姨居住的大木桥路某小区因政府规划动迁。 2008年9月,拿到动迁款的一家人在街道调解委员会的见证下就该款项的分属达成协议,林阿姨分得52万元。由于签协议时她只拿到了8.5万元现金,剩余43.5万元尾款还在儿媳处,于是她干脆就委托儿媳用尾款为自己购买房屋。达成协议后,家人共同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2008年10月,儿媳买好了新房,林阿姨非常开心。经过简单打理,便于2008年年底住了进去。

2009年,一个偶然的机会,林阿姨发现这套房子产权证上的名字竟是儿媳。林阿姨非常愤怒,认为儿媳欺骗了自己,于是将其告到了法院。

法院经合理传唤,儿媳并没有出庭。林阿姨称,儿媳目前已经移居美国。庭审中,林阿姨拿出了当时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和产权证、转账凭条及取款凭条等证据证实,认为儿媳没有履行当初达成的协议,要求法院判定变更争议房屋的产权人为自己。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有效要件,且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林阿姨因无法提供确切证据证明该套争议房屋就是委托儿媳购买,最终败诉。

说法:

不动产的权属事宜属物权法规范的范畴,而购房款的支付情况则属债权调整的对象。

在林阿姨未能提供确实而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曾就系争房屋的权属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即使被告确曾使用部分原告款项购房,双方之间据此形成的应为相应的债权,而不能以此直接来推定物权的归属。所以,林阿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目前,林阿姨已经提起了债权诉讼。

法官在此提醒,老年人不能随意相信他人。在办理房产等重大事项的时候,要看清楚具体的协议、证书,看清楚产权证上的名字。同时,要谨慎管理自己的房产证、户口本和钱这三样东西,不能随意按手印或者签名,也不要将自己的身份证、印章全部交与别人。若老年人在资助儿女购房时,也要让子女出具借条,保留好各种付款凭据,以便在法律上留有证据。

提醒:老年人处理房产要慎之又慎

房屋往往是老年人最重要的资产,一旦处置不当,极易产生纠纷。老年人房屋纠纷案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因子女不同意父母的房产处理方式而发生纠纷;因子女不孝,老年人对以前将房子的赠送行为表示后悔,想收回房产而发生纠纷;因子女干涉老年人再婚而引发的财产纠纷。

由于该类纠纷的起因多为家庭关系复杂、矛盾尖锐,在与子女打官司的过程中,老人的身心均受到了巨大伤害,即使赢了官司,却也输了亲情,无法解决其根本问题。更有老人在诉讼中控诉曾遭到子女打骂,甚至被赶出家门,还有多名老人在诉讼过程中去世。即使最后老人胜诉,但破裂的亲情也难以修复,要想安度晚年也并不容易。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老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谨慎处理自己的房产,尽量不要把房产当遗产过早地转让给子女,对子女购房的资助也要量力而行,并规划好自己的晚年生活。

同时,赡养老人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子女要增强赡养父母责任意识,知晓赡养父母是子女所应尽的法律义务;房管、公证等部门在办理涉及老年人房产转让等相关手续、证明时,要向老年人阐明相关后果,并充分了解老年人的真实意图,仔细审查,严格把关,防止纰漏。相关部门在接到老年人关于房屋纠纷的投诉后,应及时妥善地处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住房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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