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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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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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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离婚时的处理

日期: 2012-03-12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咨询问题】

王女士与张先生在十年的婚姻生活中共同打拼下一价值两千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王女士和张先生两人。现双方欲离婚,但就这家公司的股权不知如何处理,王女士希望拿到股权的对价钱款,张先生也同意购买王女士名下的股权,但具体该怎么操作呢?

【胡珺律师解答】

王女士和张先生所创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又可以成为“夫妻公司”,所谓的“夫妻公司”,是指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仅有夫妻二人两个股东。

本案中,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由王女士转让股份给张先生而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一人公司,那么应当分别满足一人公司设立程序。在进行公司变更时,需要注意最低注册资本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是3万元,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是10万元。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一人公司时应当注意满足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如果达不到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那么“夫妻公司”只能进行清算后解散。如果能够满足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那么“夫妻公司”可以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然,新设一人公司需要完成必要的登记手续。根据《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这些都属于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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